1 2 3
诚信指数 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招聘信息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成都拓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您现在的位置:成都德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德宗动态
 
德宗动态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
发布日期:2013-03-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成都德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天河路3号   邮政编码:611731
联系人:尹老师   400电话:400-053-6137   电话:028-61838906   手机:18681273697   传真:028-61838906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