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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临街玻窗贴广告 也算户外广告
发布日期:2012-11-30

        昨日,修订后的《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与2006年起实施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招牌的定义,将商家玻璃、窗帘上设置的广告及地铁站内的广告等纳入户外广告的范围,而对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罚款金额也从“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广告设置

  临街玻贴广告须办设置许可

  “新条例”对户外广告进行了更为科学的定性,明确不论载体是否设置于户外,只要其广告发布的后果作用于公共开敞空间,均属户外广告范畴,并将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县道、乡道两侧城乡容貌治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纳入调整范畴。

  “新条例”将户外广告设置明确为利用建筑物及附着地块、附属设施,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及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近年来成都在实践中,利用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较为普遍,为加强对此类公共载体的管理,"新条例"明确将其纳入调整范畴。”省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李纯刚说,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虽非传统意义上的“户外公共开敞空间”,但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同性质,且因其公共交通工具性质,已成为城市整体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条例”亦将其纳入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哪怕是在商户的临街玻璃内侧或窗帘上张贴广告,都须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招牌设置

  多单位共用建筑物应统一规划

  “新条例”对招牌设置也作了明确定义,即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招牌设置管理实践中,我市临街商业楼、商住楼甚至住宅楼内的商家,利用底楼铺面以外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洁。为了约束规范这一不当行为,“新条例”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明确“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此外,“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新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方面,“新条例”大幅增加了处罚力度,原条例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新条例”则除了责令限期拆除外,还将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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