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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昆明税务策划律师全资子公司改制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筹
发布日期:2012-10-17

  昆明税务策划律师【案例】:

         A公司是湖北省的一家以建筑安装为主导产业的大型集团企业,该集团总公司下设建筑安装公司、钢结构公司、混凝土公司、门窗加工厂、预制构件公司五家子公司。该集团总公司顺应国家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对原有的全资子公司一律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通过机构的整合,全年共节约税收成本上千万元。

  根据原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自己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应当在货物移送时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货物价款还必须并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或应税货物)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但分别纳税的前提必须是建筑企业自己生产的货物。对建筑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其营业额仍然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为该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为法人公司,对建筑安装公司从其他子公司购入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子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建筑安装公司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还必须包括支付给子公司的货物价款。昆明税务策划律师通过将子公司全面改组改制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后,对各分支机构生产的货物用于建筑安装,就构成了“自产货物自用”的事实,在计算“建筑业”营业税时,其计税营业额就不再包括自产货物的价款,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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