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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韩吉律师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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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共有 5条同类“沈阳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2006年11月,李某在某中介公司看到王某的一套房屋要出售,李某就和家人在中介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多次到王某家去看房,其中有几次,王某妻子也在场。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于2006年12月李某和王某在中介公司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卖给李某,合同对房款、交付时间、定金、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份合同却只有王某一人的签名,李某也没多想,也就没要求王某妻子一起签字,却不料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合同约定马上支付了定金150000元,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中介公司代收交了全部房款。到了王某交房时,王某却一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声称与妻子关系不合,在出售房屋时是瞒着妻子,现妻子明确表示不同意,因此不能将房屋卖给李某。另外,在签订卖房合同时,妻子根本未在合同上签字,又未事后追认,该协议也是无效的,所以房子不能卖了,也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今年2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查明,王某和妻子在同个单位上班,另外有住房,出卖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上只有王某一人名字,并未注明共有人。看房时,王某妻子也在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又有住所,将另外一套房屋出卖是有可能的。王某并无可信证据证明夫妻关系不正常,且两夫妇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生活,出卖房屋妻子不知情不合常理,且房产证上只有王某一人名字,李某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是王某夫妇共同意思表示。最后,在法庭的工作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退还了收取的定金并另外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在当今社会,夫妻共有房屋出卖时,一般都是夫或妻一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人们也习以为常,素不知这样的做法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存在买卖无效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应是共同协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在夫妻一方处理重大事项如卖房,单凭一人签字一般认定是无效,但也不是的,如果他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签字是共同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表见代理问题,即一方在处理事情时没有代理权却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如卖房时夫妻另一方也在场,看房时也在场,收取房款时也在场,卖房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等各种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足以使相对人在跟夫妻一方签字时有理由使人相信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但为了保险起见,法官提醒,在房价看涨的情况下,为稳妥起见,还是让夫妻双方签字,一方在外的,也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条:《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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