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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无法确认谁违章
发布日期:2012-10-11

无法确认谁违章,事故责任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什么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一种责任分配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则虽然对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法学理论界仍有各种解释,归纳起来至少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观点。
  二是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三是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其他危险来源所致,又无加害人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方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多数意见认为上述各种观点中第三种比较全面。因为,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所以,根据上述理论,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1、公平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2、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责任; 3、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这里的“没有过错”还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当事人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4、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或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受害人杜凯犁请求赔偿的各种损失共计7966.8元,二被告之所以应承担50%,正是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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