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霖、郑×彪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雇于同案人“昭哥”(另案处理)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活动。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郑×霖、郑×彪在未经“LOUIS VUITTON”、“HERMES”两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的两间出租屋作为仓库,储存大量假冒“LOUIS VUITTON”、“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皮带等皮具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郑×霖、郑×彪负责驾驶面包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某物流公司羊城分公司等地点,提取假冒“LOUIS VUITTON”、“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钱包、皮带等皮具存储于上述仓库,并对仓库内的皮具进行保管、搬运、对外运输销售等。
2011年1月1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郑×霖、郑×彪,在上述两个仓库的其中一个查获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8516个、钱包1685个、皮带897个、拉杆箱258个、化妆盒43个、首饰9310个(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8994650元)及面包车等物品,在另外一个仓库查获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手袋22363个、五金皮带扣7820个、金属挂包链1762个(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8923270元)及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926个(共价值人民币18343850元)等物品。
在接受检察官提讯时,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称他们在本案中主要负责仓管和收发货、运输,他们将假冒皮具运到某皮具城,交皮具城的档口销售。两名被告人表示不清楚涉案皮具的销售价格及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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