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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9-03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额*17%就是销项税额.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很清楚,具体如下:
<条例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条例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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