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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更多保护派遣员工利益,企业滥
发布日期:2012-12-26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更多保护派遣员工利益,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应杜绝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特点是,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实际用人。因此,企业愿意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方面可以降低用人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或规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例如企业通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短期劳务协议,协议比较容易终止,在劳务协议有效期内,用工企业可以把劳务工退回派遣公司,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时,由于没有与劳务工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但实际上,企业滥用劳务派遣,有些时候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派遣工一旦将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告上法庭,赔偿责任是不能避免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企业不得滥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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