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调整我市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下范围机动车实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1、 轻型汽油车: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M1类、M2类和N1类汽油车(含气体燃料车);
2、 柴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1、N2和N3类,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压燃式机动车(含气体点燃式);
3、 重型汽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汽油车。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由市外转入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规定。办理登记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在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由市外转入办理转移登记时,环保部门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出具达标准入证明,对不符合国IV标准的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停止销售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车辆。但在执行国Ⅳ标准之前,机动车销售企业与购车者已经签订合同的机动车(简称“合同车”),在机动车销售企业库内未销售或者与机动车制造企业已经签订订购合同,仍未入库的机动车(简称“库存车”),已经提取但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简称“车”),允许在2014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向环保和公安部门备案合同车、库存车和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备案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由于轻型汽油车依据《关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连环发〔2012〕55号)已执行国Ⅳ标准准入,因此,本条所述不包括轻型汽油车。
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车用燃油质量标准的要求,向市场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确保机动车正常使用。
六、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本通告条的车辆分类依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
七、登录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可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网址:www.vecc-mep.org.cn。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关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连环发〔2012〕55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10日
主题词:机动车 国Ⅳ标准 通告
抄送: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