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市民关注的是,《条例》中明确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政府扶持建筑节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建筑节能工作: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普及等。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筑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屋顶绿化也算绿化指标
《条例》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其绿化面积可折算为建筑项目的绿化指标。具体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该项目的回灌技术方案应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等方式。
商品房要公布节能信息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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