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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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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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任免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盖章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实收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6、公司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7、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的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
(6)变更后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9、股东变更(发起人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视章程规定提交材料规范。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认购股份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股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应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0)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两项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注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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