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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乡租车跨省盗窃被判刑 案值7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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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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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乡租车跨省盗窃被判刑 案值7760元
正义网福建8月13日电(通讯员 黄从余)三名80后广西老乡从老家租车跨省组团来福建盗窃,谁知来了不到一周就被警方抓获。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覃某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覃某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3月10日,覃某隆、覃某醒、覃某三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驾驶租来的桂G-XX5XX长城牌轿车驾车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当晚,覃某在车上等候望风,覃某隆、覃某醒步行到该镇安居新村,撬门入户盗走郑某现金人民币2500元、OLYMPUS FE4010型相机1台、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2对、钻戒1枚、白金项链1条、玫瑰金项链1条、黑色耐克风衣1件(由于失主无法提供上述金器及风衣等物品的登记证书、含量及相关质量材料,无法鉴定)、银项链1条、银手镯1对,银手链1条及银元2块,
稍作休息后,3月12日下午,三人从龙海市驾车到长泰县武安镇龙鑫花园3幢,三人同样分工,撬门入户分别盗走杨某的一部黑色三星牌SCH-B299手机、陈某家收藏的一枚“中国银行长泰县支行大楼落成纪念币”及旧版人民币9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3月间,覃某隆、覃某醒、覃某三人从广西老家租车组团跨省到福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60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隆、覃某醒、覃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覃某作用相对较小。三人都能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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