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淮南节能报告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条 淮南节能报告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
第1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条 淮南节能报告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三条 淮南节能报告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1)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淮南节能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淮南节能报告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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