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蚌埠节能报告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蚌埠节能报告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蚌埠节能报告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蚌埠节能报告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蚌埠节能报告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蚌埠节能报告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蚌埠节能报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蚌埠节能报告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蚌埠节能报告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
第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蚌埠节能报告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联 系 人: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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