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翻新业迎来多事之秋 冷水还是机遇?
8月20日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的发布给翻新胎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但“高门槛”的设置也同时引发了业内的争议。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翻新胎的规定更让不少翻新胎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9月6日,工信部又在京召开“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准入条件座谈会”,交流废旧轮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情况,并对7月31日公告发布的《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主要条款进行解读。在日前举办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上,翻新轮胎的扎堆亮相,更是将翻新轮胎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轮胎翻新终有章 奈何“高门槛”
其实关于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和翻新,工信部的态度是一贯的支持并严格要求。早在2010年12月30日,工信部就发布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轮胎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现状,提出了严格的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技术进步,重点任务是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业结构。而8月20日工信部发布《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两个条件,目的很明显是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面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国内现状及存在问题设立门槛,以促进形成产业规模优势;二是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建立清洁环保型综合利用产业;三是出于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发展的考虑。
根据《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另外,对轮胎翻新过程中不能翻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而根据《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另外,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由此可见,除对能源消耗作出限定外,两个准入条件均对企业规模也作出了要求。出于对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的处理是轮胎全生命周期管理中重要方面的认识,加强对企业规模的要求虽然是翻新行业整合、使行业进入良性的闭环发展轨道的必要环节,但是现阶段条件下,这两个条件的施行却给轮胎翻新行业占比的中小规模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灾难。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