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钢结构加固,四川建筑工程加固
结构鉴定和加固 1 结构安全性鉴定 1.1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四川钢结构加固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1.4 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Ⅰ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 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Ⅳ类建筑 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 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四川钢结构加固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桁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仍可定为bu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b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1.3 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3.2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 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4.2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四川钢结构加固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简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 墙身裂缝严重,且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着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 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5.2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 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 ρ>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ρ>15% 对受压构件 ρ>20% 1.6 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1.7 木构四川钢结构加固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7进行。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4.1.7 项 次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残损点评定界限 抬梁式 穿斗式 1 整体倾斜 (1)沿构架平面的倾斜量△1 △1>H0/120或 △1>120mm △1>H0/100或 △1>150mm (2)垂直构架平面的倾斜量△2 △2>H0/240或 △2>60mm △2>H0/200或 △2>75mm 2 局部倾斜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 △>H/90 △>H/75 3 构架间的连系 纵向连枋及其连系构件现状 已残缺或连接已松动 4 梁、柱间的连系(包括柱、枋间、柱、檩间的连系) 拉结情况及榫卯现状 无拉结,榫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榫头长度的 2/5 1/2 5 榫卯完好程度 材质 榫卯已腐朽、虫蛀 其他损坏 已劈裂或断裂 横纹压缩变形 压缩量超过4mm 注:表中H0为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 4.1.18 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Ill类或IV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 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IV类建筑: 一、多榀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 地基基四川钢结构加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6.2.10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上、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他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主体)的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00(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 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注:2 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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