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借货: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银行借货
债权人看到了上述法律规定,也别高兴得太早,仔细看完下面的内容后,估计债权人心就凉了大半。东莞银行借货
按照上面《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2个或N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N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严重损害”没有量化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债权人所举的证据综合认定,所以实践中债权人所举的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要求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造成的,实践中债权人取得这种证据有谁会认为很容易?
4、股东主观上有过错。东莞银行借货
债权人要证明股东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债权人举证也很难。东莞银行借货
所以,要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债权人要举很多证据,即使债权人举了很多证据,办案的法官也未必能认可,这就为某些法官枉法裁判留下了充足的理由,这类诉讼注定难打,揭开公司面纱很难。东莞银行借货
东莞银行借货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还要认清以下几点:
1、股东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补充连带责任。即,先由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股东才承担责任。
2、只有滥用行为的股东才承担责任,无滥用行为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
3、追究股东责任并不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
二、债权人如何追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股东。可见,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更为严厉。东莞银行借货
3、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施行了上述2规定之外的其他滥用行为,该行为满足《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也可以启动法律程序。
三、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东莞银行借货
这里先解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2个概念。
1、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217条(二)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东莞银行借货
2、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217条(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若干规定(二)》在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这3条中,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股东等侵权人。东莞银行借货
(一)《若干规定(二)》第18条
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3款:“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时间。
出现上述1情形之一情况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怠于履行义务”是指已经成立清算组,但未及时开始清算,也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5、虽然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仍应出具清算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此情形予以说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清算报告是注销登记的必备文件之一。
6、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指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在公司解散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清算义务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为股东对公司解散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这是股东的固有权利。
7、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清算义务人,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第18条第1款第2款情形是由实际控制人造成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实际控制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8、不知道第18条第2款规定能否有效遏制“植物人公司”泛滥情况。无知者无畏,估计很多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仍在做着坑害债权人的“梦中之梦,”估计很多公司债权人也不一定知道这条法律规定,继续放弃着自己的权利。
(二)《若干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东莞银行借货
这条讲的是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东莞银行借货
1、“恶意”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处置公司财产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公司财产损害并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2、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行为的一般形式。
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公司财产等等。
3、如果侵权行为人为多人,则多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最有偿还能力的侵权人。东莞银行借货
4、《公司法》第207条对侵权人欺诈注销公司的行为只规定承担“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未规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从2008年5月19日开始,如侵权人再玩欺诈注销公司的把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最有偿还能力的侵权人。
5、赔偿范围
一般限定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债权人损失范围内,这种证据也很难举。当今的债权人确实难当。
(三)《若干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这条规定,债权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最有偿还能力的一方,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公司注销时,股东或者第三人(实践中称其为“对公承诺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对公承诺人”。但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起诉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赔偿数额
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限,损失额理论上不应超过公司解散时尚存的财产数额,因为如果侵权人不违法,公司解散时尚存的财产数额就是债权人可能获得的数额。
综述,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只能说“看上去很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很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