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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辩律师

东莞刑辩律师案例:张大江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案

东莞刑辩律师案例介绍:,首先,辩护人对于本起案件中受害人村民的不幸身亡向其家从表示最深切的慰问,希望你们节哀顺变。一、起诉书中认定:张大江是由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高大居叫去案发现场的不是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起诉书中认定“20109291时许,东夺打电话叫高大居去大众美味饮食店,高大居就叫了被告人张大江及雷勇、揭太顺、磦碕等人同去。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张大江是由高大居叫去案发现场的不是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从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能够证明起诉书中所说的张大江是由高大居叫去案发现场的证据就是证人陈列的证言。但是这份证言中漏洞百出,和本案中其它证人的证言及张大江本人的供述并不一致,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因此,辩护人认为,证人陈列的证言是孤证,是不能够被采信的。下面我们东莞刑辩律师具体分析一下:

1、 证人陈列的证言并非时间提取,因此,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

证人陈列的证言是20101020日所做的,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天,在这二十多天里,据陈列所述,他先是接到过同案犯高大居的父亲的电话,要求他将接了东夺电话的手机卡丢掉,后来又接到同案犯磦碕托老乡转告他说让他不要在外面玩,现在公安要抓他。从以上情况可知,陈列是在担心自身安危的情况之下才去公安机关做证的,其做证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因此,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证人陈列的证言是在案发二十多天后才向警方提供,而不是在案发后的时间向警方提供的,时间过了二十多天,陈列对于事发当天的情况能否进行完整的陈述这本身也是有疑问的。再加上在这二十多天里本案已经在他们老乡中传开:即高手、桂林、檽城、张大江和大皇参与了2010929日凌晨的打架……(这一点从证人城标的证言中可以得以证实),而陈列在此期间又受到了外界的干扰,不排队其受外界的影响做出不真实的供述的可能,因此,对于陈列的证言是不能够完全采信的。东莞刑辩律师

2、 证人陈列的证言同本案中其它证人证言及张大江本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属于孤证,因此,是不能够被采信的。

证人禁城在2010930日的证言中表述:“2010929日凌晨030分许,陈列、磦碕、檽城、高手、大皇、和我哥城标坐在我店外面的台阶上聊天后来,陈列接了一个电话,说:后圧小舅的店被砸了,叫你们过去看一下,说完高手骑着一辆白色的摩托车载着一个人出去了,一躺,过了大约8分钟,高手又回来了,高手离开的时候其他人还在那里聊天。高手回来后马上载了磦碕和檽城走,而大皇就上了他的出租屋(他的出租房在我的店上面)。高手他们走了之后,其它人还在那里聊天,但聊什么我不清楚,当时我是在让里而搞清洁。高手走后的约五分钟,张大江开着一辆摩托车过来我的店,在店门口停下来的时候,大皇正好从出租房下来,然后大皇坐上张大江的摩托车走了。证人城标在2010930日的证言中表述:2010929日凌晨030分许我和我的一些老乡陈列、高手、桂林、檽城、和大皇他们在我弟弟禁城的店外面的台阶上聊天,后来高手、桂林和檽城说喝酒去就走了,而大皇就上了他的出租房去。在高手走了一两分钟后张大江骑着一辆红色的男装来了,张大江刚停下车的时候,我这时刚好去了趟厕所,等我出来的时候张大江已经不在了,去了哪里我也不清楚。从证人禁城、城标的证言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陈列接到东夺的电话的时候,张大江是不在现场的,高大居(高手)带着磦碕(桂林)和雷勇(檽城)离开禁城的店时候,张大江也不在现场。当高大居(高手)带着磦碕(桂林)和雷勇(檽城)离开禁城的店以后五分钟左右,张大江才开着自己的摩托车来到了禁城的店门口,这时正好揭太顺(大皇)从自己的出租房下来,然后大皇坐上张大江的摩托车走了。而证人陈列的证言却说他是在2010929日凌晨120分许接到东夺的电话的,是东夺让他把电话给高手接的,并且高手接完电话后就说拿刀去打架,这与证人禁城的证言又不一致。陈列说当时店里有好多老乡在玩,高手就叫了雷勇、张大江、磦碕、和揭大皇四个人走……,这一说法同禁城、城标两位证人所述完全不相同。陈列还说,后来又回到了那个老乡的店子里玩,在店里我就问我的老乡,高手他们真去打架了,他们说是的,老乡说去了五个人,是高手、揭大皇、安平、磦碕。从这里可以推断,不排除陈列先前所说的高手就叫了雷勇、张大江、磦碕、和揭大皇四个人走……”这句话是他此后又回到城标的小店里听了他的老乡的话后的一种猜测,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看到高大居(高手)有叫张大江一起去的场面。后来,陈列又说是高手说去打架,然后揭大皇、雷勇、张大江和磦碕四个自觉的跟高手去的,这句话又和他先前的陈述自相矛盾(他先前说的是高手就叫了雷勇、张大江、磦碕、和揭大皇四个人走……),跟证人禁城、城标两位证人所述也完全不相同。陈列还说张大江也知道去打架的,因为高手说打架的时候张大江也在现场,这名话跟证人禁城、城标两位证人所述也完全不相同。陈列先前说张大江是和高手他们一起走的,后来又说高手早一点走,张大江迟一点走,他的这两种说法前后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再看张大江在公安机关问话中前后多次所做的供述可知,张大江是于2010929050分许从中堂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去到洪梅凼涌村老乡小老(禁城)的店里想找人打牌的,去到小老让里时,看见大皇、桂林婆、高手、老老、可华他们五人在店外面的台阶上聊天,后来高手和大皇、桂林婆、老老三个人中的一个人说悄悄话,张大江看到没人打牌,就去了店了附近找夜宵吃,当张大江再次回到小店里的时候,大皇、桂林婆、高手和老老他们四人已经不在了,当张大江下了车准备和其它老乡聊天的时候,大皇从小老店上面的出租房下来了,并走过来对张大江说,让张大江送他一程,送他到后圧小舅子那里去(即案发现场)。张大江也没有问他去那里做什么,不开着摩托车送他去了……。从张大江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张大江的供述同证人禁城、城标两位证人所述是完全一致的,即张大江是在高手带着磦碕、雷勇走后才来到禁城的小店门口的,陈列接东夺电话的时候以及高手让这几个人走的时候张大江并不在现场,还有就是张大江是高手走了大约五分钟后才带着揭大皇离开小店的。而证人陈列的证言同张大江的供述在几个关键问题上是完全不相同的。从以上分析可见,证人陈列的证言同本案中其它证人证言及张大江本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属于孤证,因此,是不能够被完全采信的。而由于安安平的供述同禁城、城标两位证人所述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对于张大江的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东莞刑辩律师

东莞刑辩律师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定的张大江是由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高大居叫去案发现场的根本的不是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张大江去案发现场是应揭大皇的要求带揭大皇过去的,张大江对于揭大皇去后圧小舅子那里(即案发现场)的目的事先是并不知情的。

二、起诉书中认为张大江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是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从前面的的论述可知,张大江之所以去案发现场并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是由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高大居叫去的,而是应揭大皇的要求带揭大皇过去的,张大江事先并不知道高大居(高手)、磦碕(桂林)和雷勇(檽城)去了哪里,且对于揭大皇去后圧小舅子那里(即案发现场)的目的事先也是并不知情的。张大江将揭大皇带到后圧小舅子那里(即案发现场)后,他连摩托车都没有下,只是因为高手过来问他认识不认识隔壁大排档一名没穿衣服的戴眼镜的男子,还有大皇过来叫他去吃夜宵,所以他才没有马上离开现场,正当他想要离开的时候,架已经打起来了,出于年轻人的好奇心,所以他就一直坐在摩托车上观看……。试想一下,如果张大江确实是被高大居叫去的打架的,那么,张大江为何连摩托车都不下,这不符合常理。还有,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张大江坐在摩托车上就是高手等人事先安排好的,即打完架后带他们逃离现场,但事发现场当时有两辆摩托车,如果安排也应当安排两个人骑在摩托车上等待接应,而不应当只安排张大江一个人,再说事发突然,事先安排由张大江来接应的可能是不存在的。因此,足以说明张大江事先根本就不知道高手等人来此的目的,高手等人事先也根本就没有叫张大江一起来参与打架。因此,根本就谈不上张大江有结伙伤害他人的身体一说了。东莞刑辩律师

三、本案受害人村民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张大江的责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的发生是因为两家大排档之间为了一点小事情引发了矛盾,是受害人村民率先掀翻了大众美味饮食店的桌子才导致双方冲突升级的,如果没有受害人村民的这一不理智的行为,此次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本案受害人村民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张大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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