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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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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事务所案例:修车擅自换材料,高出费用自己掏

东莞律师事务所案例详情:200727日,某市高某等三人回家途中,经过公路某路段时发生车祸,汽车被送到一家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结账时,高某发现账单上的金额比保险公司核定的实际金额超出1000多元,当即提出异议,但修理厂以种种理由拒绝,坚持原价收取。

    经律师调查得知: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对车辆的修理情况及需要修理的材料进行了统计,并开具了一张维修所需材料清单,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擅自将已核定的材料进行了调换,自然就高出原核定报修价格。后经调解,该修理厂同意按原核定的费用结算。

    东莞律师事务所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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