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融资
东莞融资案例:外包装完好,托运货物破损也要赔
东莞融资案例详情:孙某于2008年11月初从沈阳一洁具公司购买了两台型号为TOTOCW886BT305的陶瓷座便,每台购价3990元,委托一贸易公司托运,托运费35元。货到东港后,孙某发现他托运的两台座便,外包装完好无损,但内中的一台座便已破碎,失去使用功能。随即孙某与东港货站协商赔偿事宜。货运站以托运单上的三项条款内容“1、外包装未破损的,公司概不负责;2、贵重物品未保价发生丢失损失,按运费1:10予以赔偿,最多不超过300元;3、玻璃防虫板陶瓷等不予保价,破损自负”为由,拒绝赔偿。孙某遂向消协部门投诉,经受理消协、工商人员联合调查,孙某投诉情况属实,即责令货站履行托运服务责任,赔偿孙某的损失。或占有以经营情况不佳,负责人不在等借口,百般推托赔偿责任,经受理人员反复政策法规宣传,终于在今年4月正式达成调解协议:货站一次性赔偿孙某的座便款3000元。
消协提示:本案中,孙某将货物交付货站,并支付托运费用,双方运输合同即生效,根据《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承运人如不能证明货物的损毁、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而其托运单上的三项条款内容是货站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排除了经营者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而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履行应当由经营者履行的义务,排除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属不平等格式条款,即我们通称的霸王条款。《消法》规定,有此类内容的格式合同无效。
随着配货及网购业务的迅猛增长,托运快递业的合同、消费纠纷也与日俱增。根据利益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事这一行业的经营者只要承担了托运、快递业务,就要对所运输货物的安全负责,这一安全责任是不能由经营者单方订几项霸王条款就能免除的。而选择配货或网购的托运、收货人,一是一定要选择有实力、诚信度较高的承运单位;二是要与承运方签订规范的托运快递合同;三是对贵重商品实行保价运输;四是要坚持货到验收后付款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安全有效的保护我们的权益不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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