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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顾问案例:公司不清算 债务算不清 

东莞法律顾问案例详情:如果合伙做生意亏本了,股东们还得把债务清算好了才能散伙  

  核心提示

  王亮(化名)与人合伙开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趁王亮不在,另三名股东私下把剩余财产分成四份,王亮认为分配不公要求重新清算,却没得到其他股东配合。

  事情闹到法院,那么法庭是如何认定经营合伙人对公司破产后的清算义务的呢?且看

  合伙开公司 半年就瘫痪

  合伙做生意亏本了,大家把剩下的钱分了后散伙,在王亮的印象中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但“20万元投资不明不白的变成了3万元,这让他很想不通。

  王亮的股东生涯是从20054月开始的。

  三个老乡找到他,相约合作成立一家电动车销售公司,并表示已经与另一家知名电动车制造公司达成了协议,可以随时提货。

  对电动车销售市场进行一番考察后,有过多年销售经验的王亮拿出了20万元积蓄。这是王亮打拼多年的家底,再加上三个老乡出资的80万元,同年415日,王亮占20%股份的电子有限公司就成立了。

  但是情况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般好,公司成立后,王亮被派往河南老家开拓市场,车没卖出几部,就有当地流氓找上门,一个伙计还被打破了头。而位于东莞的公司总部,业绩也迟迟不见起色。股东间的分歧也越来越大,到了9月份,公司业务基本暂停了,成了植物人公司。见盈利无望,王亮要求解散公司,三个合伙人却一直不同意。

  有一天,他们通知我,说我应该承担公司损失的35%,也就是债权相抵后,我可以拿走3万元钱,大家从此两不相干。

  合伙做生意亏本了,大家把剩下的钱分了后散伙,在王亮的印象中这是最正常不过的事,但“20万元投资不明不白的变成了3万元,这让他很想不通。王亮要求召开股东会议、查看账册,三个合伙人却不配合,连面都不露了。

  王亮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没料到,官司一打就是3年。

  2006年初,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该公司股东自行组织清算小组,在15日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官司打赢了 账可没算清 

  王亮认为官司赢了,至少有机会请大家坐下把账算清楚,不料这只是麻烦的开始。三名合伙人并不愿配合,三人都说自己很忙,没工夫算账,你找其他俩人吧。

  2007年,王亮再次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但他的律师却发现了麻烦,居然找不到明确法律条文支持。原来,《公司法》第184条仅规定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权,对股东或者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作规定。

  明明知道对方有责任,却不知道具体该追究对方什么责任。这让王亮和律师苦恼不已。立法缺失带来的怪现状,被学者调侃为法律规定了公司应该做什么,却没说明不做的话,该负什么责任

  这类案件经常有,因为立法不完善,在审理时带来相当不便。东莞市人民法院法官邹国雄说,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甚为普遍。

  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国内5大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万多户破产改制企业中,近一半有逃废债务的情况,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五花八门的逃债方式中,当清算而不清算是主要手段之一。

  司法有解释 清算有转机

  20085月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给王亮的申请公司清算带来了转机。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受理。

  2008年由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09年,王亮再次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时,三名合伙人依然没有到场,也没有按法庭要求将公司财务资料提交法庭。

  但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法庭认为,三名被告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其未将公司财务资料提交法庭,亦未说明财务资料是否灭失、毁损,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明,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原告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20万元为计付依据,法庭判决三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这个案子具有标本意义 

  这个案子就算不是广东例,也是东莞首例。本案一审主审法官、东莞市人民法院法官邹国雄认为,企业解散在经济活动中再常见不过。实践中,公司股东自行组织清算的情形极为少见,或在清算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大多数是股东借解散公司之名以逃废债务,解散后公司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公司财产面临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这个案子的判决,对大量的类似案件具有重大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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