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案例:七旬老汉要求增加赡养费,缘何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东莞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案情回放:出生于1931年的七旬老汉W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两个儿子每年共给付其赡养费4560元。前段时间,老汉以物价上涨等为由,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每月增加赡养费,这已是老汉和其子女诉至法院的第三次赡养纠纷了,法院是否应该支持老汉的诉讼请求呢?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老汉诉称:五被告均系我的子女,全部已成家,自老伴病故后,我一直独自生活。按原来的分配,两个儿子万增福和万增洪每年各负担人民币2280元(合计每年4560元),已按此执行了3年,现在由于生活用品等物价上涨,按国家对福利院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办法,要求两个儿子每个月共增加30元生活费,我已与两个儿子商量过此事,但两个被告儿子不同意增加。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个被告儿子每个月共增加30元生活费给我,并承担我生病的医疗费。对三个女儿,因已出嫁,未分享土地及财产,故随其心愿和能力负担。
这已是第三次诉讼至法院的赡养纠纷案件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万登来有子女五个即被告万增福、万增洪、万秀萍、万秀琼、万秀清,五被告均已成家。2004年,原、被告双方发生赡养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双方以(2004)建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万增福、万增洪每年每人各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猪肉35市斤、大米150市斤,并由万增福、万增洪负责原告的医药费及丧葬费。在执行该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原告要求增加赡养费,2006年3月23日,经法院执行人员主持调解,原告与万增福、万增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万增福、万增洪负担原告在福利院的费用并每月各给付原告零用钱30元,即万增福和万增洪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赡养费2280元,万增福和万增洪一直按此协议履行,2008年的赡养费也已按协议履行(付至 2009年3月)。后原告要求两被告万增福和万增洪增加生活费,两被告不同意增加,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个被告儿子每个月共增加30元生活费。
法院:4560元已能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系成年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对赡养费数额的确定,不但要确保被赡养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还要结合赡养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作为被赡养人的父母,也应本着家庭团结和睦、互敬互谅的精神,尽可能给子女必要的支持和理解。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2004年达成(2004)建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后,原告万登来与被告万增福、万增洪根据情势的变化,双方于2006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年的赡养费已增加到4560元,且已履行至2009年3月,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上述协议确定的赡养费4560元已能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且符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故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万增福、万增洪每个月共增加30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原告的两个儿子每人每年仍仅需付给原告万登来生活费2280元,于每年春节前给付,并共同承担原告万登来今后的医药费及死后的丧葬费。
东莞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官:此案的审理还充分听取了当地群众意见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此案的法官韦铭辉向红河中院新闻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此案的审理还充分听取了当地群众意见。原告的两个儿子和女儿经济条件都并不是很好,在赡养老人方面两个儿子都已尽力了,且现在所付的数额已远远超出当地普通的赡养费。现原告不回到农村的家,而是独自到生活水平相对高的县城租房居住,经调查,当地群众及原告儿子和女儿均非常不能接受原告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