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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家庭律师案例: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东莞家庭律师案例详情:2003年初,某企业女工张某与郭某相识恋爱,次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很好。二年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6年8月,张某与郭某商议离婚,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却不能达成协议,双方争议的财产是张某于2007年7月买断工龄后,单位为其支付的8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
张某认为该款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郭某则认为该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双方争议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并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8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是她的个人财产。
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特有财产范围的案例。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了列举性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五项:(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所谓“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社会上的一种通俗说法,它的目前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中,用人单位向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发放的安置补偿金,这笔费用视为对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补贴,或提前退休的补偿费。这项财产不包括在《婚姻法》第18条明确列举的夫妻一方财产前四项中,但应当归入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项,这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兜底项,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的财产,法律未予明确列举的均可归入这一条款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一些学者的见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还包括: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价值不大的财产;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基于“买断工龄款”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才做出了原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这笔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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