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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北京正有公司诉汉邦公司纠纷案

东莞律师案情介绍

    2000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03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会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却一直未予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东莞律师案例解析

    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因此,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保障其投资利益。股东的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一切事务有了解、知悉的权利,包括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文件的权利。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仅有查阅以上广义知情权中的部分内容,尤其是不包括查阅原始资料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条还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里的会计账簿包括制作会计报告的原始凭证。

    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提供20012002年公司财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未按股东会决议增资,故拒绝向其交付财务会计报告,法院认为,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的出资纠纷是不同法律关系,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故对汉邦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汉邦公司向正有公司提供20012002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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