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有关检测的要求得以落实,上海市日前公布了通过评估认可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名单,评估结果已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委员会审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按照新《规范》的相关规定,自今年10月起,建筑工程节能不符合规范不能通过验收。国家确定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建筑能耗占了总能耗的30%-50%,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成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环节。
笔者从节能检测机构名单中发现,同时能够进行墙体门窗节能见证取样、包括通风空调等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的检测单位有4家:建科院、德方环保科技、同济、上海市建建设等。
1、 上海德方标准实验室
地址: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座1912, 电话: 800-6200-555,021-62372858
2、上海建科院检测站
地 址:中国上海宛平南路75号 电话:
3、上海市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4、上海同济大学检测站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
建筑工程节能不符合规范不能通过验收。《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
如何按照贯彻和实施《规范》进行检测和验收,很多工程单位还不是很清楚,记者了解到:
1.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和相关国标进行检测,目前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还不多,提前预约。
2. 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规范》确定了20条强制性条文,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现场拉拔试验、后置锚件的现场拉拔试验等均列入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次把建筑节能工程明确规定为一项分部工程,全文共10个方面的内容,每章文体分为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将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情况、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系统调试与运行检测四个环节作为施工和验收的重点,实现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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