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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暂停期满如何收取基本电费?减容期满用户以及新装、增
发布日期:2012-09-13

供电公司作为电价政策的执行部门,严格按照有定价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暂停用电的,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计;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以上1至4项规定。
        (6)减容期满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需继续办理暂停和减容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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