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 2 年免税和 3 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2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采购国产设备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3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出现年度亏损的,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4 、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然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用利润在投资的退税优惠
1 、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的,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40% 的税款;
2 、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适用退税优惠制度时还需要注意:
1)、如果再投资经营期不足 5 年而撤走投资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
2)、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兹开始生产、经营起 3 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的标准,
或没有被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当叫回已退还的税款的 60% 部分;
3)、外商享受退税优惠必须以直接再投资为前提,即必须使用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或
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将利润汇出国外后又在中国投资的,不享受退税优惠。
三 、 关于莘闵经济园区的外资企业设立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 财税扶持
1 、生产型企业:三免四减半,其中两免三减半免征,一免一减半为地方留成税款先征后奖励、返还企业。
2 、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三年减税,税率为 10% 。
3 、高心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 资金支持
1 、对进入园区的科技企业可优先申请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发展基金的贷款。
2 、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资助和贴息,区科委优先将其列为项目推荐单位。
3 、对进入园区的饿企业,在开发、研制新产品时可向区科委申请科技发展资金的资助。
4 、对在园区经营一年以上情况良好的企业可提供银行贷款信用担保。
(三) 园区提供优质的通用厂房和智能化办公用房(具备宽带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