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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2年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
发布日期:2012-04-2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2年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城市运行安全,现就2012年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的工作思路,巩固成效,完善机制,改进办法,攻坚克难,深入推进“零无照”街(区)创建工作,并把无证无照经营整治与推进“平安市场”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总量进一步下降,高危无证无照经营基本消除,重热点无证无照经营数量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

    1.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整治对象,主要包括: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无证无照销售、维修、拼装、改装机动车、助动车,住人集装箱无证无照经营等。

    2.市局《高危及重热点无证无照经营划分标准及工作目标》确定的高危、重热点无证无照经营。

    (二)重点区域

    1.本市主要交通枢纽、商业路段、景点及校园周边,主要包括:浦东机场、虹桥枢纽、新客站、上海南站及其周边;南京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徐家汇、豫园商城、陆家嘴、外滩旅游景区;朱家角、佘山风景区等。

    2.市、区(县)、街(镇)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各区(县)、街(镇)确定的重点区域、路段。

    3.各区(县)已创建和拟创建的“零无照”街(区)。

    三、工作安排

    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在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按季度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季度:一是结合节日市场特点,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食品、烟草制品专项整治。二是牵头或配合开展无证无照劳务中介和书报亭无证经营食品、百货等专项整治。

    第二季度:一是开展住人集装箱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二是结合非法销售拼装车、改装车专项整治,开展无证无照销售、维修、拼装、改装机动车、助动车专项整治。三是牵头或配合开展房地产中介、快递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第三季度:一是牵头开展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包括无证无照经营桶装水等专项整治。二是对“黑网吧”、无证无照游戏(艺)机房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暑期学习生活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开展无证无照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无证无照收集、贮存、处置废旧润滑油专项整治。

    第四季度:一是开展休闲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二是开展地下空间、闲置厂房、居民密集区域、危棚简屋等场所中易引起火灾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可能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威胁城市安全运行、可能引发社会群体矛盾的无证无照经营。对食品、网吧、,销售电动自行车、拼装车、改装车等高危、重热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交通枢纽、主要商业街、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选择有条件的重点街(区),下功夫、花力气,进一步推进“零无照”街(区)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

    充分发挥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发现预警、源头管控、协调会商、联合执法”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旧城区改造、文明城区、平安市场创建等契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进一步推进完善综治考评与督查,巩固整治成效。

    (三)进一步优化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监管中的牵头作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的协调,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提高效能。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网吧“源头发现、排查核实、查处取缔、成果巩固”机制。加强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大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

    (四)进一步探索疏导方法

    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对一些不涉及扰民、监管风险较小的无证无照经营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引导合法经营。以《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推动部分区(县)街镇政府探索无证无照从事食品销售集中登记制。结合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力争在“居改非”上有所突破。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的意义,使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加强对房东的法律法规教育,对正在装修或尚未开业的经营户,通过发放《巡查监管预警告知书》等,提前告知无证无照经营场地提供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严格控制因场地问题产生的无证无照经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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