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地产融资_西安房地产融资_财富热线:
陕西房地产融资外部融资。项目公司可以对外融资,基金方应给予配合,但必须遵循如下约定: (1) 陕西房地产融资项目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基金方均认可并应给予配合;但若金融机构要求基金方提供担保的,基金方有权拒绝。 (2) 陕西房地产融资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和个人融资,若基金方认为该融资严重威胁项目公司安全并损害基金方利益,则基金方有权否决;陕西房地产融资若基金方同意项目公司向上述机构和个人融资,则同等条件下,基金方及其关联方享有优先提供借款的权利。 (3) 陕西房地产融资对外融资的全过程,以及融资的使用,均应接受基金方代表的监管。 (4) 陕西房地产融资未经基金方书面同意而对外融资或对外提供担保,均视为发展商一方股东对基金方的根本性违约,陕西房地产融资基金方有权对发展商一方股东启动违约惩罚机制及安全保障机制,以保障自身投资安全。 (5) 陕西房地产融资在符合上述条件并事前征得基金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方对项目公司的对外融资应给予必要之配合,陕西房地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将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出资方、配合使用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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