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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3家公司(个体)状告南宁12家KTV 索赔50多万
发布日期:2013-01-05

核心提示:12月14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会”)集中状告南宁的欢唱、佰迪乐、好歌城等12家KTV侵犯著作权,索赔50多万元。 南宁讯 (记者庾琳)12月14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会”)集中状告南宁的欢唱、佰迪乐、好歌城等12家KTV侵犯著作权,索赔50多万元。   南宁12家KTV成被告   12月14日的庭审现场,南宁市欢唱有限公司、南宁佰迪乐米乐星餐饮有限公司、广西好歌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歌朝餐饮有限公司、广西英皇环球壹号餐饮有限公司等11家KTV(另外一家歌友会已提交诉状,还未开庭)的经营者成为被告,而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22家文传、音乐公司以及一名个体权利人委托音集协会,与上述被告对簿公堂。   音集协会代理人诉称,该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家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可代表权利人对使用音乐电视(录影)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今年8月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及音集协会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先后进入南宁上述12家KTV点播歌曲,摄像取证,并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对方仍然置之不理。音集协会认为,12家KTV均侵犯了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造成了经济损失。每家KTV所涉案的歌曲有所不同,其中欢唱涉案歌曲有12首,佰迪乐涉案歌曲有7首。   “综合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侵权人应按每首歌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音集协会代理人说。据了解,按此标准计算,12家KTV被诉请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2.2116万元。 每首歌赔千元属“天价”?   法庭上,各KTV代理人除了针对原告所提出的部分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作出抗辩外,还对1000元一首歌的赔偿标准提出质疑,认为是“天价”。   “主张每首歌曲赔偿1000元,不符合南宁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使KTV行业陷入经营困境。”好歌城代理人认为,广西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与广西毗邻、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云南昆明,在同类型的案件上只以每首400元作为赔偿标准,经济发达的上海、福州等地,才以每首歌1000元作为赔偿标准。   佰迪乐代理人表示,被告的曲库中有20万首左右的歌曲,如按此计算,仅是歌曲的播放赔偿费就要支付2亿元。作为一家量贩式KTV,无法承受如此庞大的赔偿数额。   当天庭审后,主办法官表示择日宣判。   1/3以上KTV未经授权   据介绍,目前,KTV所有系统中存在并提供给消费者点唱的歌曲,都是在购买设备时制造商存储在设备里的。因此,有被告代理人提出,他们是在收到律师函后,才得知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音集协会广西首席代表霍波表示,目前南宁市区KTV场所约有200家,但取得合法授权许可使用的只有四五十家。据了解,音集协会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在全国其他地方也都在做,只是各地判赔标准有所不同。今年11月下旬,在柳州刚判决了两起案件,都是以500元每首歌的标准判赔。   庭审后,佰迪乐代理人提出他的忧虑:即使KTV向音集协会交纳版权费得到授权,也不能高枕无忧,仍然有可能成为被告,因为除了音集协会拥有部分歌曲的著作权,有的歌曲可能涉及到个体音乐作品权利人等。在外地,已经有个体“小权利人”状告KTV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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