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2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网站首页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产品中心
企业新闻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盘点一下河北省泊头市pos机代理加盟商_国内都能
上海水平仪制造厂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上海博测水平仪有限公司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二)
发布日期:2010-09-17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或者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测绘。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测量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地下综合管 线的测绘。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竣工图。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地下管线竣工图后两个月内提供给市测绘管理部门。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统一的地下综合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 需要在本市申请航线、航带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的任何单 位,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向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办理民用航空摄影测量手续。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完成的地理坐标数据、地形地貌影像、各类地图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天 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卫星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应当汇交副本。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形、地籍合一的地形图,地形测绘和地籍测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图件。 

市测绘管理部门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标明《测绘资格证书》编号。 

测绘成果盖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测绘资料专用章”,方可在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领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大地测量、卫星测量成果的,应当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有关军事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单位不得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成果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市测绘管理部门保管测绘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必须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同意,经解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有密级的其他测绘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必须经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作解密处理并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公开使用。 

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含内部书刊地图插页,下同)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销售。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本市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单位,必须在印刷前将试印样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印刷。 

公开出版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含书刊地图插页)的单位,必须在印刷前将试印样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印刷。公开出版的地图上必须标明地图审核登记号和测绘日期。 

公开展示、悬挂、刊登、播映标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标准样图和上海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制作。 

第三十条 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保密条件。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者建造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等标志。测量标志分为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建造性测量标志的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造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测绘单位依法使用测量标志用地和在建筑物上建造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为性测量标志指定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 

建造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与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签订测量标志保管书,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告保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使用性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持测绘单位的证件,并接受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的查询。 

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不得干扰使用性测量标志的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测量标志,不得向使用人员索取保管费。 

使用性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使测量标志保持原状,因使用不当造成测量标志损坏的 ,应当立即通知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建造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负责标志的日常保养与维修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拆迁性测量标志或者危及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 用效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建造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拆迁性测量标志后,应当会同原建造单位对迁建工作作出安排 ,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区、县有关部门及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一至二年或者予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测绘;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提供国家和本市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降低其资格等级;两次以上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可处以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地图编制资格。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测绘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上海博测水平仪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江宁路495号601室(博鸿大厦)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蔡诗昶   电话:021-51154549   手机:13003237439   传真:021-51154548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