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某商厦购买了两件“恒源祥”衬衫,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衬衫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判定产口质量不合格。刘先生认为销售者虚构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检验费损失。
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2月7日,原告在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件“恒源祥”衬衫,其成分为面料:棉60%,40%聚酯纤维;里料:81%聚酯纤维,19%棉;填充物:54%桑蚕丝,46%聚酯纤维。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衬衫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实测数据为:面料:棉100%;填充物:丙纶100%;中间层:42.2%桑蚕丝,57.8%聚酯纤维,判定不合格。原告认为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虚构商品性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其检验费损失。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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