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型设计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像中,外型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获得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后,又可以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作为商品外观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外观设计问题涉及专利权、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型设计与商品包装外型设计可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商品包装只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上,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外型设计与商品包装
在涉及外型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澄清外型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型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型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先看外型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型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型设计就是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型设计就是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盒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型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事例给予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饮料(产品)作出的外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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