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曼”赢得外观设计专利“保卫战”
4月19日至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3起新疆阿尔曼清真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穆巴拉克贸易有限公司及阿勒泰哈纳斯乳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穆巴拉克公司及哈纳斯公司停止侵权,于20日内将侵权的包装袋撤下,以上两公司共赔偿阿尔曼公司9万元经济损失。阿尔曼公司赢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卫战”。
2006年至2008年,阿尔曼公司董事长热迪力·阿布拉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3款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3款包装分别用来包装该公司生产的3种产品。2007年起,阿尔曼公司陆续接到一些顾客反映,称市面上出现了一些模仿该公司包装,口感不同于阿尔曼的产品,这引起了公司高度重视。
“经过仔细比对,我们发现穆巴拉克公司使用的伊合达牌女士营养粉包装袋与我公司获得专利的阿尔曼女士营养粉包装袋,哈纳斯公司使用的哈纳斯牌女士鹰嘴豆豆奶粉和中老年核桃粉包装袋与我公司获得专利的阿尔曼女士营养粉包装袋、阿尔曼中老年营养粉包装袋几乎一模一样。”热迪力·阿布拉气愤地说。阿尔曼公司认为穆巴拉克公司及哈纳斯公司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影响了该公司声誉及销售业绩,阿尔曼公司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这两个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为阿尔曼女士营养粉等3款产品包装袋,而被起诉的哈纳斯牌女士鹰嘴豆豆奶粉等3种产品包装袋,二者使用的产品为近似产品;且两者外观设计的图案整体色彩布局、文字内容、字体、排列位置及图文色彩极相似,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故构成侵权。法院遂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4.5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自治区高院从警示教育的角度出发,决定对此案调解处理。在自治区高院的多次调解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审判长、自治区高院民三庭庭长石炜说,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专利权系列纠纷案,体现出我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法院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在判断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一般看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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