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发布。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
资格条件及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分类、资格条件及资格证明的申请、考核、发放、换发、撤销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A 899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 2428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分为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资格条件
5.1 一般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b)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无犯罪记录;
d)具有履行符合GA899规定岗位职责的能力。
5.2 特别规定
燃放技术人员应具有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计算机类专业范围技术职称之一。
6 资格证明
6.1 申请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6.2 考核
6.2.1 考核组织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
6.2.2 考核程序
6.2.2.1 考核30日前,省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
6.2.2.2 考核10日前,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对申请参加考核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6.2.2.3 考核结束10日内,省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6.2.3 考核内容
6.2.3.1 燃放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大型焰火燃放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b)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级划分标准及要求;
c)大型焰火燃放对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
d)大型焰火燃放对场地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e)大型焰火燃放技术设计方案;
f)大型焰火燃放组织实施方案;
g)大型焰火燃放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的安全、技术要求;
h)预防和处理哑弹的安全、技术要求。
6.2.3.2 燃放操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大型焰火燃放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b)大型焰火燃放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的技术要求;
c)处理哑弹的操作程序。
6.2.3.3 安全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大型焰火燃放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b)大型焰火燃放对燃放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c)大型焰火燃放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的安全要求;
d)预防和处理哑弹的安全要求。
6.2.3.4 保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验收、发放、回收、登记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b)燃放作业现场烟花爆竹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6.2.4 考核方式
6.2.4.1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6.2.4.2 理论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6.2.4.3 实践考核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2.4.4 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 发放
6.3.1 经考核合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省级公安机关发给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6.3.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资格证明编号;
b)姓名;
c)性别;
d)民族;
e)照片;
f)出生日期;
g)公民身份号码;
h)工作单位;
i)作业类别;
j)有效期;
k)签发机关;
l)签发日期。
6.3.3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 换发
6.4.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6.4.2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申请。
6.4.3 变更工作单位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申请。
6.4.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5 撤销
6.5.1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应书面告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实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6.5.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违法从事燃放作业,或在燃放作业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6.6 管理
6.6.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上载明的作业类别进行燃放作业。
6.6.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