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消防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前 言
本标准的4.1、4.3、4.5-4.8、5、6.1、1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安徽的消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A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2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3.1 巡视检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对建筑消防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测试检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进行技术测试性的检查。
3.3 检验检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关标准,对整体建筑各类消防设施进行联动功能测试和综合技术评价性的检查。
4 总则
4.1 安徽的消防工程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本标准设定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三种方式。
4.3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的技术要求应当遵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
4.4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视检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和维修保养,可以按照本标准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依照本标准实施。
4.5 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4.6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7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8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表和年度检验报告,应由操作人员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5 安徽的消防工程5.1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表1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