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6日晚饭后,程某带着孩子去公园里面玩耍。孩子正在一个广告灯箱旁玩得起劲,程某却突然听到孩子的一声惨叫。程某赶紧跑过去,抱起跌倒在广告灯箱旁的孩子去了医院。经过39天的治疗,孩子基本康复。
原来,是公园内的广告灯箱漏电,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摸到上面,左手被电击伤,故诉至法院。经查明,广告灯箱为被告黄山某广告公司所有并制作安装,被告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漏电击伤孩子。且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广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尽快让孩子得到赔偿,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广告公司的工作。终于,原被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并一次性付清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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