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滨州9月27日讯 博兴某公司将红色彩钢瓦出口韩国某公司,因质量问题,双方决定降低价款。但当韩方按更改后的价款付款后,该博兴某公司却以降低价款的协议并非自己签字为由,拒绝交付提单
,使得韩方公司受损。
2012年2月份,韩国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方)与山东博兴某建材有限公司(卖方)达成国际贸易协议,双方约定由山东博兴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红色彩钢瓦140吨,韩国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相应货款。
2012年5月,韩国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对方发出的部分红色彩钢瓦,但在搬运过程中发现,彩钢瓦的红色一触即落,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随即,韩方未向博兴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3万余
元货款。后经协商,双方均同意按每吨降价10%的标准,降低剩余货物价款。而韩方按更改后的价格付款后,卖方却拒绝交付剩余获物的提单,并声称当初协商降低价款的签字并非出自自己。因货物质量
存在问题造成延迟,产生一部分站场费用;而且,由于拿不到提单,韩方原定的进程停滞,造成近一万元损失。
那么,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更改价格之后又不承认的情况下,买方应该怎么办呢?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朱希民律师告诉记者:“这是一起涉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
纷案件,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话,买方可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交付提单义务,赔偿由于迟延履行提单交付义务而给买方造成的仓储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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