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试制、老产品转产时;
b) 当产品的结构、生产工艺、材料有重大变化时;
c)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每次抽验2个,按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检验,如有一条不符合本标准的可加倍抽验(卫生指标不能复验),如仍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标志、运输、贮存
2.1 标志
产品应标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
b)水箱容积;
c)制造厂名称、地址;
d)商标;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装配)日期或产品编号;
g)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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