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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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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税务行政强制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三项行政强制权,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

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1、税收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⑴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⑵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

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⑴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资产损失鉴证/深圳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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