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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标准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11-25

   照明设计标准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应急照明
    我国《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对于设置应急照明的照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光源与灯具的选择
    (1)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6)下列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辐射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其他特殊场合的照明注意事项
    (1)图书馆书库的照明,尤其是存放珍贵资料处,应选用含紫外线少或无紫外线辐射的光源;
    (2)餐厅及卧室的照明宜选用低色温光源;
    (3)设计教室照明时,应将荧光灯管的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以减少直接眩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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