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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于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被害单位出具的报告都是单方证据,其合理性均值得怀疑。尽管被告人自认的数额超过了被害人的报案数量,但是以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认定的基本准则,必须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数量。首先,该公司进锡量有据可查。锡条从2009年2月20日作案开始到案发的259天里,该公司的总进锡量为2147.2公斤;其次,该公司每天的用锡量为4.2公斤。综上,被告人侵占的数量就应该是总进锡量减去犯罪期间公司的用锡量,即2147.2-259×4.2=1059.4公斤(折合锡条1765.6条)。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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