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天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派遣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 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视为本协议顺延两年期限,甲乙双方应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双方无法就续订协议达成一致而本协议项下仍有乙方派遣人员被派遣至甲方服务的,本协议顺延只至最后一名乙方派遣人员被退回乙方之日终止。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被派遣劳动者招聘
1.甲方应提前五至十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被派遣劳动者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3.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4.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代乙方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在七天内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5.甲方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岗位协议并明确岗位职责及期限。
五、劳动保护
1.乙方在派遣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2.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甲方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1.由乙方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对劳务派遣在职人员须协商一致,但保障不低于安徽省规定的工资标准,具体薪资待遇以派遣明细表为准。
4.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5.乙方每月按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考核的依据结算劳务工资,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在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代发,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费用。
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到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
3.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
4.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工伤处理
1.被派遣劳动者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乙方按《安徽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配合处理,3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乙方可垫资处理,超出3000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十、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一、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1.甲乙双方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4.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6.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8.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0.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12.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13.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1、2、9、10、11、14条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十二、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被派遣劳动者在协议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省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3. 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未及时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管理费用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使用退休、协保等类似不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伤亡及其它意外事故所产生不能理赔的相关费用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 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
2.残疾人基金费: 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参保基数1.5%的金额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
3.甲方应在每月 05 日前将上月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帐户是: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胜利路支行:帐号:76730188000024788。乙方确保收到甲方社保等款项后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同时乙方提供国家正规作甲方付款凭证。
4.甲方根据本单位员工发薪日约定每月 日将上月/当月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帐户是: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胜利路支行:帐号:76730188000024788。乙方在收到甲方工资款后三日内划入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帐户。同时乙方提供国家正规作甲方付款凭证。
十六、管理责任
1.被派遣劳动者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和家属工作及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必须经权威机构鉴定结论的)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做好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厂纪厂规,并做好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4.乙方应协调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5.乙方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6.被派遣劳动者离职未提前通知时,乙方将对该被派遣劳动者作相应的处罚并及时补充甲方空缺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
十七、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应给对方经济补偿,并在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终止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由此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本协议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安徽省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安徽省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1.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签订时,身份真伪、签字真伪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伪的审核,由乙方负责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名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的附件为准)
2.
二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