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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报纸广告严重违法率幅度上升
发布日期:2012-05-15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1年季度至第四季度全国70种都市类报纸发布广告监测抽查结果发布全国通报。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部分都市类报纸广告的平均违法率为40.46%,与2010年的34.44%相比有一定幅度的上升,《长春晚报》等10种报纸广告严重违法率超55%。
  根据对部分都市类报纸刊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广告监测情况的统计,2011年严重违法广告率超过55%的报纸共有10种,分别是《长春晚报》、《沈阳晚报》、《新疆都市报》、《辽沈晚报》、《北方新报》、《兰州晨报》、《北京晚报》、《半岛晨报》、《南宁晚报》、《贵阳晚报》,广告年平均严重违法率分别为75.79%、70.27%、61.53%、61.05%、60.54%、58.79%、58.49%、57.81%、56.20%、55.27%。
  对上述10种刊载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广告的报纸出版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报社作出行政处罚。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也将对这10种报纸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各有关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报刊出版有关规定,对上述10种报纸出版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报社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开展2011年度报刊年检核验工作,重点关注2011年广告监测通报的70种都市类报纸刊载违法广告的情况,对个别刊载违法广告严重、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继续坚持开展报刊审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报刊刊载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有禁不止,继续刊载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决查处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把这项有利于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新闻媒体形象和公信力的工作抓出成果,保证我国报刊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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