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式水箱
焊接式常压水箱广泛用于建筑给水的调节、贮存水箱、供热水系统的热水保温贮存、凝结水箱。它解决了传统水箱存在的制作、安装困难、防腐效果差、使用寿命短、以及装配式给水箱易渗漏、橡胶条易老化等缺陷。具有制造标准化程度高、制作灵活、不用起重设备、不污染水质等优点。
1 本标准为企业标准。
焊接式水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式水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焊接式水箱(以下简称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00 1988 碳素结构钢
GB/T 3280-1992 不锈钢冷扎钢板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7306.2-2000 55°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9119-2000 平面、突面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
GB 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技术要求
4.1 水箱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的图纸要求和尺寸制造。
4.2 水箱焊接完毕后各坚固件不得有松动,各连接件不得有漏焊、不得有漏件现象。
4.3 水箱焊缝要饱满,水箱外层焊接表面要光滑、美观、无夹渣、无焊瘤、无气孔、无裂痕,焊接口不能有凹裂、分离现象,不得有割手现象。水箱内胆焊缝需进行抛光处理。同时应达到下表2所规定的焊接要求。
4.4 水箱的平底板应保持平整,变形度满足表3要求。
4.5 水箱顶部及人孔都必须满焊,质量要求同于4.3。
4.6 水箱的连接口都必须良好的焊接,同时尽量保持垂直,至少倾斜度不大于1°。
4.7 保温层与水箱外表结合牢固,外观平整。保温层采用聚胺脂发泡塑料或性能更好的保温材料;外装饰壳用不锈钢板或其它合适材料,表面不得凹凸不平、有划伤痕迹或锈迹,达到表2要求。
4.8 对于外形尺寸允许公差应满足下表3的要求。
4.9 水箱注满水,不得有渗、漏水现象,不应有明显的变形现象,按照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有关满水实验条款进行。(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10 水箱竖立时应保持垂直,垂直度应满足表3的要求。
4.11 水箱的实际装水量应不小于公称容积。
4.12 水箱所用的不锈钢板应符合GB/T3280的规定。水箱所用板材必须采用304不锈钢板。内外板厚度公差小于10%。
4.13 水箱所用的碳素钢应符合GB/T 700的规定。水箱所有铁零部件必须做防腐处理,需用防锈漆做两次防锈处理,暴露在外部分需刷两遍银粉漆。
4.14 水箱人孔内外突出部位应翻边处理或做其他防护处理,避免割伤人。
4.15 清洗干净后,水箱注满符合GB5749规定的水,静置1h,水箱出口处的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表2 外观要求
检验项目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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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擦伤 |
深<0.2mm,每平方米擦痕<1cm,不多于5个,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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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撞痕、表面缺口、 |
深<2mm,每10平方米缺痕少于10个,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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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蚀/污染 |
应无锈蚀/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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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溅 |
清除飞溅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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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洗、钝化处理 |
除去焊缝周围的氧化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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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
接 |
裂纹 |
不允许存在 |
焊缝余高 |
2.5m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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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边 |
0.3m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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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瘤 |
不允许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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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坑 |
小于0.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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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尺寸允许公差
项目 |
设计尺寸(mm) |
允许公差(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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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本体 |
外形尺寸
(长、宽、高) |
≤5000 |
0~+10 |
>5000 |
0~+(L/1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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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度 |
高度≤5000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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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5000 |
0~+(L/1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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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安装,接管位置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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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L表示长、宽、高设计尺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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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手感、目测焊接完毕的水箱,应符合4.2的规定。
5.2 水箱注水试验:
关闭排污阀及出水阀,注水至规定水位,经2h~3h,水箱各部位不得有渗漏和明显的变形现象。
5.3 水质指标检验按GB/T 5750的规定。
5.4 外观检查:
在正常光线下用目测检查。
5.5 水箱的垂直度用量具测定,应符合4.10的规定。
5.6 连接法兰接GB/T 9119-200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连接管螺纹按GB/T 7360.2-2000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5.7 水箱所用的不锈钢板和碳素钢检查其购入合格证明,有争议按GB/T 3280和GB/T 70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8 保温层用目测进行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个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4.5。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试制、老产品转产时;
b) 当产品的结构、生产工艺、材料有重大变化时;
c)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在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每次抽验2个,按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检验,如有一条不符合本标准的可加倍抽验(卫生指标不能复验),如仍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 标志、运输、贮存
2.1 标志
产品应标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
b)水箱容积;
c)制造厂名称、地址;
d)商标;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装配)日期或产品编号;
g)检验合格证明。
2.2 运输
水箱箱板在运输过程中需加包装角,防雨布(用有保护膜的不锈钢外皮),避免与酸碱等腐蚀物接触。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磕碰。
2.3 贮存
产品允许露天存放,但不能接触酸碱等有腐蚀性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