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法律师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东莞公司法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 东莞公司法律师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 东莞公司法律师,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 东莞公司法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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