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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
“打官司”一词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
“打官司”或“官司”用法律术语和语言来表示就叫诉讼。 今日所称打官司或诉讼,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