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济犯罪案律师----广东徐新龙律师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纵观中国近十年来的经济犯罪现象,呈现出如下特点:犯罪的金额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直至几个亿,犯罪人员的职务越来越高,从王宝森,陈希同到最近的陈克杰,其职务之高是建国以来少有的;集体犯罪的现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后,县里或市里某个领导班子成员均涉嫌,最后被司法机关连锅端;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统的专业人员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经济犯罪。尽管经济犯罪的原时是多方面的,这并不能认为我们对此无能为力,要反对资产阶级腐朽的物质贪欲,加强教育,提高生产力,满足不同层次的物质文化要求,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同时制定法律法规,严厉制裁经济犯罪,预防与打击并重,不失为经济犯罪的对策。
随着经济犯罪的猖獗,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专业从事经济犯罪辩护的东莞经济犯罪案律师应运而生。先是北京律师武绍智发起,而后又有上海、安徽、河南等地的知名律师加盟,一个由北京辐射全国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联盟出现。他们的产生是业务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目前国内专业从事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大概有20多人,相对于每年约千期案件,经济犯罪律师的数量远远不够。而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没有成立相应的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据说,经济犯罪辩护联盟发起人武绍智早有意愿成立这个经济犯罪专业委员会,以次推动经济犯罪辩护业务的发展以及专业东莞经济犯罪案律师团队的增大。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中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东莞经济犯罪案律师。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