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务犯罪案律师---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东莞职务犯罪案律师---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体制问题也日渐凸显起来。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以经济犯罪的形式出现。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专业化更强、细分程度更高的专门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东莞职务犯罪案律师应运而生。职务犯罪律师的概念是由北京梁昆贤律师率先提出的,梁昆贤律师早先曾任职于中央国家机关,对我国的现行体制有着深刻的切身体会与认识,他认为我国目前呈高发态势的职务犯罪与我国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监督与制约机制缺失存在着某种关联性。
为探索我国体制改革问题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也为充分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梁昆贤等律师在北京倡导发起了一个小型的专业的东莞职务犯罪案律师群体,以学术沙龙的形式,不定期地交流职务犯罪辩护经验,并在一些专业的媒体上发表论文和各种评论文章。由于群体对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极高,因而虽然知名度在不断提高,但群体人数一直未能同步扩大,远不能满足社会对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的需求。相信会有更多德高业精的律师加入到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群体中来,为我国的人权和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东莞职务犯罪案律师。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