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战国以前,此制度(与众弃之)体现的是处以死刑是众人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春秋战国以后,此制度的作用转变成威慑,以此达到对其他人犯罪的威慑。——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
辩护制度起源于奴隶制时期,随着罗马政治与经济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个断增多,进行法庭辩论变得很困难,出现一些专门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他们被称保护人为被保护人进行诉讼活动,济南刑事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这种“保护人制度”足是辩护制度的发源地。古代人犯罪能得到律师帮助,古罗马时期。在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中,除允许被告人聘请代理人外,也允许被告人聘请辩护人为他们进辩论。古代书籍规定有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条文规定。到大约3世纪,辩护逐渐成为法定制度,这便是辩护制度的最初形念,在讨建社会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下。采用纠问式诉讼形式,实行有罪推定的诉讼原则,辩护制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反动制度,无端的批驳和指贪、内乱期间辩护制度被彻底破坏.因此.许多无辜酌公民得不到合法的法律帮助.出现许多错案和冤案。
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东莞专利律师发展到现在,已经不是像封建社会意义随意而为了。一切以法律为依据。尽可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让一个不发分子逃脱。法律的存在,皆民族之幸,天下之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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